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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擅自调岗,劳动者离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雷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5
浏览量:1204

律师点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A物业公司在未与B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调整B的工作岗位、降低B的工资待遇,系A物业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B以此为由解除与A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A物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2、A物业公司认为B违反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调岗处理,调整岗位后,B的工资数额没有另行约定,只是明确按护管员级别员工发放工资。但从所调整的岗位来看其调整的职位低于原职位,从常理而言,较低职位的工资收入应低于较高职位的工资收入,A物业公司未能证明调岗后工资收入未予降低,双方就劳动合同中工资收入进行变更未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B以此为由解除与A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符合A物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因用人单位擅自调岗,劳动者离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成功为辞职员工争取经济补偿金)

案情介绍:

A物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A物业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本案一、二审上诉费用由B承担。事实和理由:A物业公司在B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前提下,基于人道主义出发,未对其进行辞退,仅给与其调岗处理。但B不服从公司处理,擅自脱岗,应按其自动离职处理,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B辩称,一、单位员工制度中并未规定员工亲友借住员工宿舍违反单位员工管理规定。二、单位未与B协商就进行调岗、降薪,B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单位也未将B安排至原岗位工作,B未到新岗位上班,不属于旷工。单位对B进行调岗降薪,构成对B权利的侵害,B单方提出离职,符合法律规定,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A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A物业公司不支付B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B承担。

法院认定事实:

2010年3月15日,B入职A物业公司。2017年1月1日,A物业公司与B续签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B的工作岗位为A物业公司位于洪山区×大街×大厦服务中心×队长,月工资为3200元。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A物业公司为B办理了社会保险。2017年11月26日,B之弟在探望B时,将B同事意外用开水烫伤。伤害发生后,B及A物业公司积极对该受伤员工进行了救治,B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A物业公司通过员工捐款等方式对受伤员工的医疗费进行了一定的补助。2018年1月23日,B与该受伤员工达成谅解协议,由B一次性赔偿该受伤员工8000元,该受伤员工不再向B之弟追究其他责任。2018年3月6日,A物业公司认为B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经公司审批登记擅自留宿外人,撤销B护管队长职务,并将B调整至A物业公司所属办公楼项目部,工作岗位为护管员,月工资为2400元。B不能接受A物业公司的调岗及降薪安排,随后解除与A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B解除劳动关系前月平均工资为3200元。

2018年3月21日,B就经济补偿向武汉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A物业公司支付B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4200元。该委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洪劳人仲裁字第**号仲裁裁决书,裁决A物业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B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200元。A物业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起诉至本院。

本案中,2017年11月26日,B之弟在其的工作场所看望时造成A物业公司员工受到人身伤害,B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该事故发生后,B积极对受伤员工进行救治和赔偿,并与该受伤员工达成了谅解,B在处理该意外事故中并无不妥。2017年1月1日,在B与A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B的工作岗位为**大厦服务中心护管队长,月工资为3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B于2010年3月15日入职,于2018年3月6日离职,离职前月平均工资3200元。故A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支付B经济补偿金25600元(3200元/月×8个月),仲裁裁决书裁决经济补偿金24200元,应系计算错误,但B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视为认可仲裁结果。

B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岗位为护管队长,工资为3200元/月。A物业公司在给B的《员工内部调动通知书》上写明,“经公司研究决定,B同志自2018年3月6日起调入你单位护管员工作岗位,请自2018年3月6日起按护管员级别员工发放工资。”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物业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B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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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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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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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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