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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求卖方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及中介费成功
来源:雷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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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1、原被告及第三人C房地产签订的《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贷款办理的时间,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A提出解除合同,被告B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双方合同应予解除。

2、原告A交纳定金后,被告B虽有办理公证及申请办证的行为,但并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且被告B在电话录音中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故对于原告A要求被告B赔付定金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因被告B已经返还定金,故被告B应向原告A赔偿40,000元。

3、对于原告A要求被告B支付其在别处购房差价的请求,根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原告A虽在他处购置房屋,但其请求损失补偿的数额应以武汉市**区**二村房屋情况为准,现原告A提交了该处房屋的价格走势表,但该表并非具有资格单位出具,亦不能仅凭此表判断其所受的损失,故对于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4、对于原告A要求被告B支付经纪代理费4,000元的主张,因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责任在被告B,故该损失应由被告B承担。对于原告A要求被告B支付差旅费的主张,因原告A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差旅费的支出,故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求卖方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及中介费成功

案件经过:

原告A诉被告B及第三人C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B立即返还原告A的定金40,000元;3.判令被告B支付违约金10,000元;4.判令被告B支付经纪代理费4,000元;5.判令被告B向原告A支付购房款损失130,000元;6.判令被告B向原告A支付差旅费2,096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B承担。

事实与理由:20**年*月24日,原告A与被告B及第三人C房地产公司签署了《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原告A向被告B支付了购房定金40,000元,向第三人C房地产支付了经纪费4,000元。后被告B违约,向原告A返还了40,000元定金,但原告A因被告B行为导致了损失,故原告A要求被告B返还双倍定金80,000元,故被告B还应支付40,000元。现为维护原告A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B辩称,1.被告B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该合同解除的责任在原告A,故违约责任应由原告A承担;2.原告A在诉讼请求第二、三、四、五、六中分别适用了定金罚则、违约责任,被告B认为原告A应在任一项中选择,这仅是在被告B违约的前提下要求,但是在第三人C房地产做了大量工作的情况下,是原告A自己放弃购房,故责任不应在被告B。

第三人C房地产辩称,第三人C房地产已经做了大量工作,是原告A自己不购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1.对原告A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该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关于买卖合同的约定,故本院予以采信;2.对于原告A提交的聊天记录,因该聊天记录上并未显示原被告双方的信息,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3.对原告A提交的电话录音,因其可以证明相关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4.对原告A提交的房屋价格走势情况,该证据非正式单位出具的报告,故本院不予采信;5.对原告A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代持协议、首付款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原告A买房情况,本院予以采信;6.对原告A提交的火车票,该票据上时间与本案立案时间不符,且乘坐人为D,非原告A,故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定事实:

2016年9月*日,原告A(乙方)、被告B(甲方)及第三人C房地产(丙方)签订了《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位于武汉市**区**二村*栋*单元702室的房屋,签订合同当日支付40,000元购房定金;过户当日支付购房首付100,000元,剩余500,000元为商贷,并由乙方向丙方支付经纪代理费4,000元;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已付房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房款,且应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并按全部房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条款作了约定。三方同时还约定了附加条款:1、定金收讫,如甲方违约则定金退还并赔付同等金额的违约金,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退;2、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60日内,甲乙自行解决继承换证手续,完成银行面签;3、银行贷款审批通过30日内,完成过户手续,不配合则算违约;4、乙方应向丙方支付佣金9,600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4,000元;5、剩余5,600元于过户当日支付。同日,被告B收取原告A定金40,000元,并出具《定金收条》,同时原告A向第三人C房地产支付了4,000元佣金。2016年11月*日,被告B到武汉市**公证处对涉案房屋继承问题进行了公证,公证载明涉案房屋由被告B享有全部的继承权。2016年11月*日,被告B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后被告B未在60日内办理完成房屋继承及办证手续。现原告A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B支付相关费用。

另查明,被告B已将其收取的40,000元定金退还给了原告A。原告A于2017年*月份在武汉市另行购置了房屋。

庭审中,经本庭释明,原告A以书面说明方式向本庭提出选择要求被告B赔偿定金并支付其在别处购房差价损失。

判决结果:

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A赔付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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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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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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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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